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、浮动设施在海洋、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再次发生的交通事故,还包括撞击事故、沉没事故、触礁事故、触损事故、浪损事故、火灾、发生爆炸、风灾事故、凿沉事故及其他引发人员伤亡或必要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。 事故原因 一、人员因素 在事故中,人员往往是启动时因素,其中船员又是最主要的因素。
船员的身体状况、科学知识水平(还包括对专业知识、航行规则、有关法律法规的掌控和解读等)、驾驶员技能(还包括判断能力、应变能力和操作能力等)、思想意识(还包括职业道德、安全意识、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等)以及驾驶员经验等,都会直接影响到船员的不道德,对事故的再次发生起决定性起到。其他的人员如引航员、管理人员和码头工人等,也不会在遵守各自职责时经常出现差错或过错,在某些事故中沦为事故再次发生的因素。
二、船舶因素 在船舶翻覆、击沉以及在船舶失控的情况下再次发生的事故中,船舶因素往往沦为主要因素。船舶因素还包括船舶动力设备、操作者设备、安全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性能和状况,船舶材料和质量,船体结构、强度、密封性和分舱布置,船舶的排水量、稳定性和惯性等。 三、货物因素 货物因素虽然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,但人们对货物的特有属性(如货物的挥发性、易燃易爆性、毒性等)不理解,或在货物的分类、处理、堆装、相同和运输交给等方面处理不当,则更容易引起事故。
四、环境因素 1.自然环境因素。除不能排斥力外,自然环境很少沦为事故的主要因素,但经常是人为错误的诱导因素。尤其在触礁、沉没、凿沉和触损事故中,由于船员对环境估计不足,加之操作者失当,不易造成事故。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通航环境。
自然环境还包括气象条件(风、雪、雨和雾等)、水文条件(流速、流态、涨水和退水等)和航道条件(航道宽度、深度、曲率半径、水下障碍物和助航标志等);通航环境还包括通航密度、交通秩序、靠(锚)泊条件、桥梁及架空电缆高度、背景灯光、港口设施的状况和安全性信息等。 2.社会环境因素。社会环境是指人类存活及活动范围内的社会物质、精神条件的总和,还包括整个社会经济文化体系。
社会环境因素尤其是经济因素往往是事故再次发生的潜在因素之一,如在经济稳定和经济动荡不安时期,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就不会呈现有所不同的特征。 市府对策 再次发生火灾时的市府 一旦再次发生船舶起火,船上人员不应按以下要点采取行动: 1.找到火情后,立刻按下最近的手动火警按钮报警。按钮一般有玻璃面罩,用旁边的小锤敲碎面罩,按下按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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